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成县**镇**村**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6月2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搭乘陇南至昆明的飞机到达昆明后,转乘汽车至芒市南伞镇,后马某某用3000元现金购得毒品一包,6月28日,马某某携带其购买的毒品乘坐昆明到陇南的火车返回陇南市,次日15时许,在陇南火车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用透明自封袋(贴有双面胶)装着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陇南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送检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1.18克;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C107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7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1.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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