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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住扶余市****,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承建扶余市**乡**村高某甲家仓房,2020年7月12日10时许,工人刘某甲在施工时不慎触碰到房顶10K瓦高压电线死亡。经吉林省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刘某甲系因电击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户籍信息;

2.​ 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刘某乙、高某乙、高某丙、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刘某丙、刘某丁、井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雇佣工人对承揽工程施工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兴梅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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