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个体包工头,住常州市经济开发区**镇**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与常州腾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公司)签订承揽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马某某承揽腾跃公司酸洗车间墙面改造及其他各生产车间墙面改造工程,后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被害人卢某某、裴某某等人共同施工,并于2018年5月17日开工。
2018年5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裴某某等人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镇南路2号的腾跃公司2号车间西侧施工,被害人卢某某、裴某某登高(行车距离地面8米)在单梁行车上移动喷涂作业过程中,两被害人从单梁行车上坠落至地面,被害人卢某某、裴某某随即被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卢某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裴某某因该事故导致残疾。
2018年7月13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州腾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5.28”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马某某作为项目包工头,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承包工程,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事故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被告人马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郑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州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承揽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386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