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初中毕业,原郑州市德顺塔吊安装有限公司安全部长,住郑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明知顶升作业人员蒋某某没有取得特种作业安装操作资格证,强令安排其从事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与凤凰路中博集团(原杨庄村)中博片区城中村改造B地块项目4号塔吊的顶升作业工作,作业过程中塔吊倒塌,致使作业人员刘某某、蒋某某、胜富劳务公司木工彭某某当场死亡,蒋某楠重伤。马某某时任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实际履职,经调查报告认定,马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8月30日,中建七局赔偿死者彭某某113万元,取得谅解。2019年8月31日,中建七局分别赔偿死者刘某某、蒋某某155万、159.9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塔吊顶升安全技术交底 ;
(3)火化证明;
(4)尸检结果通知书;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6)河南胜富建筑劳务分包公司营业执照及死者彭某某劳务合同;
(7)塔式起重机技术交底及验收文件;
(8)郑州市德顺塔吊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9)郑州市德顺塔吊安装有限公司人员情况表及职业证书;
(10)郑州中博项目塔式起重机安拆合同、郑州中博项目B区起重机械安拆、租赁合同、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塔式起重机产品合格证、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及起重设备安拆安全协议书;
(11)郑州市德顺塔吊安装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塔式起重机安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12)塔式起重机日常检查记录表及保养维护记录;
(13)情况说明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认定申请表;
(14)赔偿协议书;
(15)事故调查报告;
(16)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7)年龄证明;
2.证人王某华、徐某东、林某利、张某红、杨某强、刘某念、刘某江、程某静、霍某波、刘某平、罗某胜、伍某兵、何某银、晁某冬、高某翔、龚某清、蒋某新、张某峰、蒋某楠、曹某凤、彭某建、汤某梅证言;
3.同案犯王某涛供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长城
兰 岚
二○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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