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路**号常州市**公司车间内,在操作装载机铲斗下降过程中,铲斗砸到被害人刘某某,致其受伤,经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刘某某已当场死亡。经常州市武进区“12·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装载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明知装载机周围有人且未确认人员是否处于安全位置的情况下,盲目操作装载机铲斗下降,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855N轮式装载机使用维护说明书》中“附件的注意事项”中的“禁止直接将起吊绳挂在斗齿上起吊重物”以及“操作手册”中“铲斗放平”操作要求的“警告:操作工作装置操纵杆前,必须确保机器周边没有障碍物或者人员,以免损坏机器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案发后,常州市万裕机械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柳工855N轮式装载机使用维护说明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栎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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