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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8〕2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闫某乙以及被害人闫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闫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4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将其一条废船送至邳州市**镇**村**船舶修理厂欲进行拆解,后马某某将该船发包给不具备船舶拆解资质且无特种作业证的闫某甲进行拆解。后闫某甲组织无特种作业证的闫某乙等人拆解,在拆解的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要求保留船体的整梁。12月2日9时许,闫某甲、闫某乙等人对该船进行热切割解体作业时,船体操作棚坍塌将闫某甲、闫某乙砸倒,致闫某甲当场死亡、闫某乙受伤。经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闫某乙伤情为重伤二级。经调查,被告人马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报警,在现场处警民警带至派出所,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处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8年4月28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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