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附近居民楼出租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1999年11月30日与刘某某登记结婚。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马某某在未与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薛某某在丹江口市**路**店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7月30日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丽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附近居民楼出租房,联系电话1387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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