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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重婚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住邳州市******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因涉嫌重婚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在邳州市**镇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10月15日,徐某某找到马某某与王某某的租房处,将王某某带回家中。

2019年10月16日,因王某某失踪,徐某某找到马某某一同到邳州市公安局港上派出所查看监控视频,后徐某某当场控告马某某与王某某重婚。民警随即对马某某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结婚登记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松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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