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村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村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与邹某乙婚姻存续期间,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于2016年5月2日生育一男孩马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甲、孙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且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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