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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重婚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汉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8********,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与杨某甲在兰州市永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双方生育一女杨某乙,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5年9月25日在兰州市永登县民政局离婚,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与杨某甲在兰州市永登县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并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街道***小区共同生活。2017年4月,马某某在和杨某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高某某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6月15日马某某与高某某在白银市靖远县**镇双方亲友的见证下举行结婚典礼,后回到兰州市榆中县**镇***园*号楼*单元***室共同生活至2017年8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永亮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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