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街**号(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同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群得知徐某某出售口罩的信息,次日马某某以280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购得十二万只一次性口罩,该批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日期。后马某某将上述口罩在闲鱼网上进行出售并宣称该口罩能够“防雾霾病毒流感”。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泰州市大泗邻里中心旺旺购物广场(以下简称旺旺购物广场)经营人陈某甲、陈某乙父子(均另案处理)为赚取利润,委托孔某某(另案处理)寻找口罩货源,后孔某某在闲鱼网上发现被告人马某某发布的口罩销售广告,马某某告知孔某某其出售的是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为每只0.8元,孔某某为赚取差价,告诉陈某乙每只口罩售价为1元。1月29日,陈某乙、孔某某驾车至盐城马某某处购得十二万只上述口罩,陈某乙支付货款120000元,孔某某赚取差价24000元,马某某实际获得货款96000元。
陈某甲、陈某乙在购得上述口罩后,以每只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部分口罩进行了捐赠。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野徐镇政府、旺旺购物广场等处扣押两万余只该种口罩。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上述口罩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要求,为检验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口罩物证及制作的物证照片;
2.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提取的被告人马某某发布的广告及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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