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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69********,四川省沐川县人,无业,住沐川县**镇**村**组**号。2018年11 月28日因本案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出卖假烟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屏山县孙某某,沐川县廖某某等多人销售所购买假烟,从中牟利。案发后,民警从孙某某处查获并扣押了云烟(紫)、利群(新版)等8个品种共109条香烟,从马某某处查获并扣押了尚未销售的云烟(紫)、利群(新版)等14个品种共601条香烟,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统计,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6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66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霞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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