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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被告人马某某租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自编**号**新村公寓**座**房,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雇佣谢某某(已判决)通过“微信”销售明知是假冒“GUCCI”、“BURBERRY”商标的衣服,马某某负责进货,谢某某负责在仓库试衣拍照、发送照片给同伙向客户展示假冒衣服和接收订单,以每件人民币80元到138元不等的价格出售。2019年5月22日,民警查获上述售假仓库,当场起获假冒“GUCCI”、“BURBERRY”商标衣服4342件、手机等物品。归案后,马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统计,以均价每件109元计算,上述起获的假冒“GUCCI”、“BURBERRY”商标衣服4342件,共价值人民币4732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份,光碟3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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