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00000009号
被告人马某某,性别: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5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道**号,现住贵州省余庆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非正常渠道从陌生人手中进购没有合格手续的产品“极品伟哥”、“美国伟哥”、“持久战神”、“冬虫夏草”等,在其位于余庆县子营街道乌江中路188号的红太阳保健品店内销售。2019年11月15日,余庆县公安局、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被告人马某某经营的红太阳保健品店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极品伟哥”、“美国伟哥”、“持久战神”、“冬虫夏草”等产品的说明书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及药用疗效等,涉嫌非药品冒充为药品,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封样送检。后经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余庆县综合执法局案件移送函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及现场笔录和物品清单、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送达回证等书证物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药品认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综上,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文富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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