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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马某,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60********,汉族,大学本科,焦作市**科贸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12年8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18日被释放;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19年7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9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焦作市**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11年9月14与沈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冯某某签订了**系列饮品全套生产设备的订购合同,合同金额518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冯某某承诺事后给马某某10%的回扣。2011年9月15日焦作**公司支付了沈阳公司第一笔设备款155.4万元,2011年10月18日焦作**公司支付沈阳公司第二笔设备款155.4万元后,马某某以给妻子买车为由,于2011年10月24日向冯某某索要了40万元回扣。2011年12月6日,马某某又以“借”的名义,向冯某某索要了15万元回扣。之后焦作**公司在2011年12月29日支付沈阳**公司第三笔设备款150万元。

2012年8月20日,马某某将55元受贿款退交至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任职证明、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侯某某、郭某某、蔡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经济来往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出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曹明军

2019年114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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