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案发前系临安区**镇**村村委主任,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某甲在担任杭州市临安区**镇**村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叶某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为叶某某承接的**镇**村饮用水安全提升工程、饮用水管线改道应急工程的施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家属已向杭州市临安公证处交纳退赃款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资金保管证明书、线索移送函、党员登记表、关于公布**镇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的通知、饮水安全提升工程招标文件、饮用水管线改道应急工程、合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会议、工程明细表、记账凭证、收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户明细、取款凭条、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郜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童某某、夏某某、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晶晶
二○二○年九月一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