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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马某某马志宁,男,1994年**月**日1994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21994********64022219940910071X,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宁夏平罗县高仁乡八顷村二队67,现住户籍地。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马志宁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马志宁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马志宁来到平罗县**镇**街平罗县城关镇鼓楼东街197号楼204房间外,趁被害人林某某林燕在出租房内熟睡之际,强行翻窗入室。在被林某某林燕发现后马某某马志宁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马志宁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志宁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马志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马志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建胜王建胜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马志宁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12182****15121824162)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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