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5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马关县公安局在马关县都龙镇坝保村会新寨小组开展工作时,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查获疑似火药枪两支。经鉴定,查获的两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敏
检察官助理:熊忠鑫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8762****;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二册共74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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