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县**镇**村,现住江西省瑞金市**乡**专卖店。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被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拼多多网购平台,购买了射钉器、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等配件。同年8月17日,马某某使用螺丝刀、老虎钳、电焊机等工具在其化肥店内组装了一把利用射钉弹发射钢珠的枪支,枪支制作好后,其在店内对着墙壁试了三枪。同年8月19日,根据上级公安部门下发的枪支核查线索,瑞金市公安局组织民警前往马某某的化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二楼茶几下的纸箱内查获射钉弹十六盒、钢珠一盒以及一根长约7公分的黑色钢管。后来,马某某主动从其停放在店门口越野车后排座位处拿出一把非法组装好的射钉枪交给民警。经鉴定,马某某非法组装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购买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采取拼装方法,非法制造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非法制造的枪支,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