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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为了打兔子、野鸡等动物,2019年1月至3月份从京东、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及相关改装配件,后在家中将射钉器改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试射几次后将该枪支藏匿于家中,2020年8月7日主动上交至公安机关。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卫东

检察官助理:赵梦娜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2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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