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月,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枪1把、无缝钢管等物,后在常熟市**镇**路**化纤厂内将射钉枪进行改装,后将改装后的射钉枪藏匿于其位于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家中,后被常熟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同时查获其通过网络购买并组装的气枪1把。经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在目前状态下能够发射弹药,认定为枪支;涉案气枪以气体为动力,在目前状态下枪口比动能达200.75J/cm2,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2把(均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铭科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证据等光盘共计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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