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曲子镇**村**队**号,个体户,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马某某购买射钉枪一把,又购买瞄准器、无缝钢管、射钉弹、钢珠等配件若干,利用上述配件对射钉枪进行加工改装后长期持有。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受理查处马某某殴打他人一案,在将马某某电话传唤到案询问过程中,受害人举报马某某持有枪支,公安机关当日即在马某某住处查获该射钉枪。2020年6月1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射钉枪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制造枪支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兴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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