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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55********,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乌审旗**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审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22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载机将位于乌审旗**镇**村**社何某某家南侧的土地推毁,后在推毁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玉米等。经乌审旗农牧业局认定,涉案地块属于沙地典型草原,面积为109.97亩,植被为沙蒿、沙柳、杂草类,土壤类型为沙壤土。2019年6月20日,经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现场查验,马某某涉案地块现场植被恢复为紫花苜蓿,覆盖度为4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乌审旗农牧局关于本案涉案地款的认定函;6.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违法犯罪记录;9.归案情况说明;10.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冬有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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