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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8********,彝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7月16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1993年开始至今,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开远市**村委会**村小组南面**(小地名)擅自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包谷。调查中,马某某对擅自开垦改变林地用途是违法犯罪行为有了认识提高,已经补种了桉树。

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58.26亩,地类为无立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

被告人马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林权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白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检察官助理:刘淑琴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村委会**村**组**号家中,联系方式:137693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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