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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2********,蒙古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镇**路**号**西区**座**单元**室,2014年5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被承德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该案交办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本案由承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秋季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隆化县**乡**村**沟(**沟、**沟、**沟),非法采挖油松、蒙古栎、五角枫等树木销售,在采挖上述树木时,为了运输被采挖的树木,使用钩机等机械在林地内修路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隆化县**乡**沟采挖树木修路毁坏林地面积共计33.54亩,其中宜林地(荒山)面积为8.33亩,防护林地(乔木林地-重点公益林)面积为23.78亩,乔木林地-重点商品林地面积1.43亩。被占用林地内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一百五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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