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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马某某在德泉村承包土地51亩。1996年马某某在地块内栽种杨树并在树空内种植了绿豆和大麻子等农作物。2015年对地块内的树木进行更新并在数空内种植了农作物,同时将原来树垄合在一起,并对树空种植的农作物的地垄进行了加宽。2018年马某某继续在地块内耕种玉米。

经突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马某某非法占用林地一案涉案面积68.8亩,林地面积40.31亩,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某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孙某某等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马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因其已恢复植被,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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