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527241959********,蒙古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嘎查**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8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其位于鄂托克前旗**镇**嘎查自己承包的草原上开垦土地333.64亩(含耕地确权20.36亩),用于种植马铃薯等农作物。2019年10月23日,经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对涉案土地恢复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马某某仍有18.9亩土地未恢复,剩余地块已种植柠条恢复植被。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开垦草原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遥感判读原有水浇地情况说明、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马某某非法开垦的情况说明、2009年至2018年遥感影像图、开垦地块示意图、开垦地块与草原证关系示意图、基本农田示意图、鄂托克前旗农牧局关于土地确权相关材料的函、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草原经营权证、草原承包权证、恢复情况调查表等书证;2.证人呼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333.64亩),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洁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镇**嘎查**号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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