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8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4********,回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街道**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县级以上农林局审批,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以个人名义向尹某某租用了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村小组**土地约250亩,于2019年1月与何某某、杨某某分别签订劳务合同,于2019年1月和4月在桃园**村小组**地修建起两条生产线,用于生产砂石,于2019年1月至5月在沙场内建造了2.8万平方米的挡土墙,在道路两册修建了两公里的排水沟,农林局工作人员多次明确告知其立即停工后,马某某继续施工。经鉴定,马某某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合计218.604亩,其中:商品林208.280亩,非林地10.324亩;被占用林地上原有立木蓄积合172.631立方米。2019年06月26日09时民警通过电话联系马某某,09时30分马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土地转租协议、劳务合同、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现场勘验图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县级以上农林局审批,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额达10亩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88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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