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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55********;回族,文盲,群众,务农,住格尔木市**农场**连,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5日、8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6日补查重报至本院。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马某某私自开垦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宝库村林地21.9亩,用于种植小麦及经济作物,后将部分非法开垦的土地分给其子女、亲属。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开垦并占用土地21.9亩,其中防风固沙林11.28亩。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其在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宝库村非法开垦的土地20.42亩分别出售给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交案件线索的通知、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及公益林实施方案等;2.鉴定意见: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索某某、韩某某等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非法开垦的土地倒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晁常君

                              检察官助理:胡万琴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1889709****、1389719****);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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