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焉耆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焉耆县**号院**号,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村**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焉耆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由焉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6日,焉耆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3月25日,退回焉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5日,焉耆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5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成立焉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打瓜籽、茴香等农副产品收购业务。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收购农副产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1.5%-4%的高额利息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吸收资金,并通过吴某某、陈某某、罗某甲、王某某等帮助其对外宣传吸收资金。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朱某某、罗某甲、胡某某、罗某乙、李某甲、邵某某、沈某某、成某、吴某某、边某某、任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申某、邓某某15名出借人吸收存款共计517万元,2015年春节左右,马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携家人躲藏至广东省东莞市,并更换联系方式,出借人无法与之联系,2019年9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抓获,同日,移送至焉耆县公安局。案发前,被告人马某某归还出借人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260.6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批准,通过其本人及他人帮助散播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信息,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数额达517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全
检察员:吴艳丽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焉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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