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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捕前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2月17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9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上述公司作为担保人,通过在沈阳市铁西区各街道发放传单的方式,宣传投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洛阳**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项目能够赚取高额回报,非法吸收李某甲、戴某某、赵某某等55名被害人投资。经审计,共计非法吸收投资款人民币2730000元,累计还本人民币10000元,累计返息人民币98810元,尚欠本金人民币2621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主体身份证明、投资管理合同、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辽宁**投资管理签约客户信息登记表、企业工商档案材料、案件来源、抓获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闫某某、董某某等人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玲军

检察官助理:汪  鑫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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