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6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义马市**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一次退回义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义马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后,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加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义马市**百货商店”,经营场所位于义马市**村**街**号,用于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该场所被注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会员充值金额中按比例抽取服务费返还给马某某,其实际提现服务费312707.69元。马某某亲友9人共充值354500元,马某某到案后退还服务费200000元。
经鉴定,**三门峡义马一部(即义马市**百货商店),负责人马某某,会员人数734人,会员充值总金额9648500元,会员提现7698071.23元,会员未返还金额551224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张某某、葛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红琴
代检察员:赵声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义马市**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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