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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41963********,汉族,专科文化,住苏州市姑苏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4 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朱某甲、朱某乙(均另案处理)利用朱某乙及他人身份材料注册成立**财富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创新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实际控制。在上述公司没有取得相关金融资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吴某某(另案处理)与朱某甲、朱某乙约定销售额的分成比例,由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团队经理以上述公司名义,通过散发传单、办酒会、业务员推广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通过与集资人签订《收益转让和管理服务合同》、《**定向债权计划项目合同》等形式,以年化收益率7%-12.5%的利息为诱惑,并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销售“**3 号”、“**6号”、“**8号”、“**26号”等理财产品,变相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被告人马某某本人及其团队以**资产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投资人247人次,非法吸收金额为18120万元,未兑付金额为7484.41058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债权受让管理服务协议、收益权转让及管理服务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阮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犯朱某乙、朱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衡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资金收支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伟

2020629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599572****)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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