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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0年5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定陶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至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某和朱某某(已判)在位于菏泽市**路和**路交叉路口**楼下成立山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和山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分公司,期间马某某利用山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和山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滚动电子屏、带领投资人实地参观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且有保障吸引投资人陈某某、桑某某、晁某某、朱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练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尚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许某某、崔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钱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闫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等来此公司投资,并签署投资合同或投资担保合同,共计吸收投资款2668000元,归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259327.39元,造成经济损失2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山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山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合同等;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3.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报告、菏时代税鉴字[2016]第001号;4.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石某某、黄某某、任某某、彭某某、龚某某、王某某等证言;5.投资人陈某某、桑某某、晁某某、朱某某、翠某某、崔某某等陈述;6.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  爽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本案的全部证据和卷宗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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