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3%-5%不等的月利率为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徐某甲、徐某乙、张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丙、徐某丙、陈某某等19人非法吸收存款2005700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见附件4:《被害人被吸收存款金额明细表》。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控告书、借条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徐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陈某某等陈述;4.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等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建明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黔西县关爱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被吸收存款金额明细表。
被害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被害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徐某甲 |
29.31 |
刘某英 |
2 |
袁某某 |
6 |
唐某某 |
4 |
徐某乙 |
21 |
徐某珍 |
1 |
张某甲 |
10 |
张某芬 |
5 |
王某甲 |
11.82 |
罗某珍 |
27 |
王某芬 |
28.64 |
王某戊 |
2.5 |
张某乙 |
3 |
王某丙 |
9.3 |
徐某丙 |
4 |
李某娟 |
4 |
陈某某 |
25 |
吕某某 |
5 |
王某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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