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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住黔西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6月2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3%-5%不等的月利率为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徐某甲、徐某乙、张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丙、徐某丙、陈某某等19人非法吸收存款2005700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见附件4:《被害人被吸收存款金额明细表》。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控告书、借条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徐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陈某某等陈述;4.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等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建明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黔西县关爱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被吸收存款金额明细表。

被害人

涉案金额(万元)

被害人

涉案金额(万元)

徐某甲

29.31

刘某英

2

袁某某

6

唐某某

4

徐某乙

21

徐某珍

1

张某甲

10

张某芬

5

王某甲

11.82

罗某珍

27

王某芬

28.64

王某戊

2.5

张某乙

3

王某丙

9.3

徐某丙

4

李某娟

4

陈某某

25

吕某某

5

王某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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