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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刑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马健,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2********,汉族,本科,吉林省**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健在先后任吉林省**管理有限公司及吉林省**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LED显示屏、组织听课、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以高利率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共计向263人吸收资金7707万元,现未返还资金为2577万元。

1.书证:吉林**局关于提供相关业务查询答复的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

2.被害人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健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制作电子数据光盘物证笔录;

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健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向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慧娟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健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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