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三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在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栋**室的**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任业务员期间,明知该公司通过大屏幕投放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承诺返本付息,仍与投资人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签订“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向其吸收存款。经司法鉴定,马某某在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群众报案4人,投资金额人民币3,360,000元,返还利息人民币62,995元,返还本金人民币770,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527,005元。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中原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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