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2********,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安徽**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 11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由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自2020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1年间在安徽省阜南县注册登记成立“安徽**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木材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在该厂经营期间,马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宣传方式从社会不特定公众处吸收钱款。
截至案发期间,马某某从他人处吸收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6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宣传方式从社会不特定公众处吸收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范淑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其家位于阜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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