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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8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廊坊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兴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1日,兴隆县爱房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河北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独家代理合同》后,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与购房人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高价回购商品房的形式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共收取预售房款1900万元。其中,上交河北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86万元,其余814万元(王某甲等29人33套购房款)并未向河北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告及上交。该笔款项,除已退32万元外,其余78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与世纪阳光大厦尾盘包销代理合同终止后,马某某在购房人王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世纪阳光大厦第8001幢1单元2层2169号房对其销售,骗取购房款293400元。

2020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代购房屋为由骗取吴某某购房款238765元,并用于个人使用。

3.2017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告知河北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以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福祥居花园小区买房进行投资为由,骗取杨某某资金150万元,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购房为由,分别骗取苑某某购房款368379元、刘某甲购房款793672元、刘某乙购房款490000元、张某甲购房款214725元、张某乙购房款708661元,并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约定高价回购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国山

2020年11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兴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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