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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5199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镇**街**号**单元**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田某某(已判决)帮温某某(已判决)向被害人安某某讨要赌债,2018年1月20日18时许,温某某纠集田某某及马某某、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莲湖区团结南路一彩票店门口将安某某强行拉上车,带到西三环外万象城附近偏僻的地,被告人马某某与田某某、温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索要欠款,逼迫其写下13万元的欠条和还款计划、并承诺将其车辆抵押给温某某。至当晚11时被害人被放行后到红庙坡医院治疗。温某某将被害人的福特蒙迪欧陕******号小轿车开走并停放在本市万象城地下停车场内,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安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温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殴打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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