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公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乡*村。无前科。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为索要赌债在城关镇岷江大道“好兄弟”酒吧找到乔某甲,马某某开车(乔某乙、乔某丙也在车内)将乔某甲带至城关镇官鹅沟风景区大门附近,并对乔某甲进行了殴打, 后被乔某乙、乔某丙拉开,乔某甲答应还款后马某某又将乔某甲带至“好兄弟”酒吧门口,并让乔某甲联系乔某丁。马某某在酒吧门口找到乔某丁,并对乔某丁进行了殴打,后马某某将乔某丁、乔某甲二人带到城关镇“山水雅园”小区附近,马某某让乔某丁、乔某甲写欠条,后于2015年11月22日0时许让乔某甲、乔某丁二人离开。马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宕昌县公安局投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马某某与乔某甲达成和解。经宕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丁、乔某甲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索要债务,使用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蓉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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