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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拘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49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23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同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左右,被害人常某某被一名叫王某某的同学,骗至南昌县**镇**路**保育院斜对面一楼房**单元**室的“天津天狮”传销窝点,随后被被告人马某某安排王某某、苏某某、汤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跟踪、陪聊、陪打牌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一个月,直至2019年5月21 日被民警解救。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租房合同、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共同犯罪、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龙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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