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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拘禁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12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1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侯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害人侯某甲、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5日复报至本院。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泗洪县**小区侯某甲家中,通过威胁、掐脖等方式将侯某甲强行带入轿车内,并采取恐吓、捆绑、高速驾驶等方式限制侯某甲人身自由达2小时之久。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侯某乙、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取捆绑、恐吓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刚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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