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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拘禁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间,郭某某(另案处理)因索要由被害人曾某某为他人担保的债务,多次安排被告人李某(已判决)、贾某某(已判决)等人限制被害人曾某某人身自由,被告人马某某帮助贾某某联系马某甲(已判决)、马某乙(已判决)让二人帮忙并接送二人与他人一起轮番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单元**室曾某某家中看管、跟随曾某某,并在夜间将沙发抵住入户门以防曾某某逃跑,期间郭某某等人以辱骂,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曾某某偿还欠款,被害人曾某某被迫将60万债权及债务抵押的一辆黑色凯美瑞小汽车抵押给郭某某等人,郭某某以支付看守人员工资为由向曾某某索要五万元,被害人曾某某被迫给郭某某三万元现金。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等;

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等的证言;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长时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蕾

检察官助理:张红茹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2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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