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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65********,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多年前,被告人马某某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一名瑶族男子购买了一支疑似火药枪,使用后放在其住宅二楼存储谷物的地方。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生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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