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7********,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家中,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准备用于打鸟时,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挡获。民警在马某某处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布包一个,内装射钉弹36颗、铁砂290克、钢条一根。
经查,被告人马某某无合法持枪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勘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琳
助理检察官:李磊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电话1518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5.涉案枪支等物品已扣押在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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