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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回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甘南州临潭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临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从淘宝网上一家叫“大众顺达”的网店购买的射钉枪(一个黑色可折叠式的枪托、枪身一侧标有“南山制造”另一侧标有“JD327B”字样),2017年5月12日从淘宝上一家叫“华艺精品”的网店买的无缝钢管,2017年4月12日从淘宝上一家叫“瞄瞄商户外”的网店购买了一个高倍数瞄准镜,经过非法组装成枪支。从新城镇的一个五金铺里购买了射钉弹和钢珠,具有发射功能和致伤力。2019年9月2日马某某接到县公安局电话联系后主动携带自己组装的枪支到临潭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说明情况并上交涉案枪支。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马某某的疑似枪支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送检的疑似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请依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法判处。

此致

临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甲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枪支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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