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73********,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金平县人,农民,现住弥勒市**乡**村委**村**房。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9时许,弥勒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位于弥勒市**乡**村委**村的三七地工棚内查获疑似射钉枪1支。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住于弥勒市**乡**村委**村**房,电话:17708735332;
2、卷宗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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