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向其同学王某甲索要老式木柄气枪一把并非法持有。2012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从路边摆摊处购买仿真手枪一把。自2017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上网学习气枪组装视频并购买枪支配件的方式先后组装气枪三支,第一支先卖给侯某某后又卖给王某乙,从王某乙处收回后将拆后的零配件及其持有的老式气枪放在其同学王某丙处;马某某根据王某乙要求组装的第二支枪卖给王某乙后又赎回;马某某组装的第三支气枪卖给国某某后,国某某因害怕被查自行销毁。马某某还网购铅弹三次,共计2400余发。经鉴定,马某某购买的仿真手枪及非法持有的老式木柄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马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组装气枪三支并卖给他人,私自购买仿真手枪一支及气枪铅弹2400余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子军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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