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81********,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那坡县**乡**村**屯**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居住的团结村坡笨屯山坡从事畜牧养殖(养羊),因有野猪出没,在2017年6月,马某某以460元人民币同一陌生男子购买一支改装射钉枪用于防身,该男子通过快递分两次向马某某邮递了枪支零部件及钢珠子弹,后马某某在山上放羊时带着射钉枪试枪打枪,在子弹打完后马某某将枪支藏匿于那坡县德隆乡团结村坡笨屯“规张”(地名)的一个山洞内,2020年1月8日那坡县公安局民警下村核实涉枪涉爆线索时马某某主动带民警到藏枪地点将枪支主动上交给民警。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钊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决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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